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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由于雇佣公司自身的原因停业,停业,向员工休假期间支付工资。根据假期的长短,工人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决定支付假期工资的基准。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发放工资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工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假期不超过工资支付周期(通常在30天以内),支付工人正常全额工资。假期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时,劳动者提供劳动(例如正常上班、上班)时,应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假期工资的劳动者不提供劳动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关于停产,停产假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工人不提供工作的,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广东省规定,如果停止工作超过工资支付周期,使用者安排工人工作,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的公司未安排工人工作,公司将支付工人当地最低工资的80%以上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停止,停止休假期间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工人标准工资的80%以上的假期工资的假期超过1个月的,公司支付最低工资的80%以上的工资。停止工作,停止工资的支付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1、计算依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制作的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好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的发放记录)。关于相关人员是否在岗问题的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考勤表、施工进度计划、停工期间由业主或建立确认现场情况的签证单或工程联系单。如工人工资标准无法证实,可套定额计价。
2、计算方法:停窝工工人工资单价×停工、窝工天数;提前退场工人的遣散费用等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3、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7、(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9、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10、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1、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使用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未经见证取样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等,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3、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且对监理多次劝导改置之不理;
4、严重不符合建设程序,不服从管理规定,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若非因工人原因导致工地停工的,工人没有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8、(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9、(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10、(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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